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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hemao.com网站平台 商品交易销售通则

 

1 定义及说明

本销售通则内出现的需要进行前期定义的固定词组及词语,及其内容;

1.1 本网站:指www.hshemao.com及其移动客户端软件、应用程序及其他不时提供的更新版本(以下称“本网站”或“我们”)。

1.2 卖方:广州汉瑞祥和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3 买方:已通过本网站注册为用户,并已经同意《用户注册协议》及本网站其他有关管理规则的主体。

1.4 销售合同:一份独立的完整的销售合同由本销售通则、《用户注册协议》与每一份电子订单及确认一同构成。

1.5 系统:本网站所提供的在线电子交易系统。

1.6 商品:指买方根据本网站相关页面所展示的信息,根据《用户注册协议》所约定的条款通过下单方式进行确定的相关产品。

1.7 商品订单页面:买方在系统内进行下单时的系统页面。

1.8 买方子账户:根据《用户注册协议》的约定,由买方设置并有权管理和进行相关操作的独立虚拟子账户。

1.9 买方下单日:买方订单的发出日期。

1.10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日历日。

1.11 商品价格:商品在电子下单页面显示的价格。

1.12 订单货值:根据商品成交价格与商品数量决定。

1.13 付款期间:买方应当完成订单货值的支付期间,详见第6.3条。

1.14 宽限费用:因提货宽限期产生的费用,详见第7.2条。

 

2 通用性

2.1 本销售通则包含的条款适用于卖方作为卖方的所有销售合同、要约、付款和交付,并将作为所有该等销售合同、要约、付款和交付的补充。本销售通则旨在与《用户注册协议》及每一份经确认的订单一同构成完整的销售合同。若卖方未就某一订单进行确认,则任何卖方发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描述性文书、说明材料、广告宣传,均不得视为构成销售合同。

2.2 买方应知晓并同意:

2.2.1 未经卖方正式授权,卖方的雇员或代理所自行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代表卖方的行为对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2.2.2 任何卖方作出的或由任何主体代表卖方作出的声明或承诺,若未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表述或约定,则该等声明或承诺不得视为销售合同的内容。

2.3 任何由卖方或其雇员、代理向买方或其雇员、代理作出的关于商品存储、使用的建议或意见,若未经卖方书面确认但仍被买方采纳,则买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后果。

2.4 因印刷、排版等原因导致出现的错误、疏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资料、价格单、合同确认书、发票或卖方发布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应以卖方的修正版为准,且卖方无须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5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不得以任何原因转让销售合同。

 

3 买方下单

3.1 买方下单流程应该遵循下列要求:

3.1.1 根据买方实际情况,买方应当通过商品订单页面选择交易内容,并确认所选上述信息下所对应的各项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类别、名称、数量、金额等;

3.1.2 买方应当确保填写的交易内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确认之后通过系统提交给卖方;

3.1.3 在确认上述内容之后,买方应当确认其已经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确认同意本销售通则及《用户注册协议》内容,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订单下单。在买方下单后,系统会生成并向卖方发出订单;

3.2 买方仅在交易时段内有权通过系统对商品进行下单。

3.3 买方完成下单,生成并发出买方订单,视为买方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直至下述4.1条所述销售合同成立的条件满足时,销售合同成立。

 

4 合同成立

4.1 卖方通过系统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订单确认,视为对买方订单的接受,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4.2 除非买卖双方另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所确认订单项下所列明的主要交易条款。

 

 

5 支付

5.1 在相关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当根据系统提供及本网站相关管理规定所认可的方式,向卖方进行付款。

5.2 卖方有权将卖方向买方所欠的任何款项用于抵销买方向卖方所欠的任何款项。该等抵销应当自动构成卖方对销售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如有)的履行。若卖方根据本条规定拟对或有的或不确定的义务行使抵销权,则卖方可根据其对该等义务经济价值的善意估计行使抵销权,双方在该义务的具体金额确定后再另行结算。

 

6  货权及风险转移

6.1 销售合同项下商品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于交付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7  数量及质量

7.1 买方同意,其应当核实并确认订单中所载明的买方购买的商品的数量、重量或质量,且同意卖方仅需就其通过本网站所明示做出的承诺与陈述承担责任。

7.2 卖方不应对买方在任何时候关于商品的数量、重量和质量所作出的声明承担责任。

 

8 买方义务

8.1 买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8.1.1 依照本交易通则规定提交订单并确保买方订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8.1.2 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8.1.3 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交易的损益以及货物损失风险;

8.1.4 遵守商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8.2 当买方违反上述第8.1条约定的任一内容,即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1 卖方有权中止卖方义务的履行直至买方纠正了其违约行为,并且有权在买方违约的范围内减轻卖方的义务;

8.2.2 如买方违约,买方应当向卖方赔偿因其违约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9 资质

9.1 若买方主体发生任何证照、资质或许可的变化,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因未及时通知而产生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10 保密条款

10.1 买卖双方应对销售合同的签署及内容保密,但向一方的银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服务人士的披露,或因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一方的清算人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的披露,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进行的披露除外。

 

11 其他

11.1 完整合同

11.1.1 买卖双方认可并声明,其签署销售合同并非基于对另一方在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范围以外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依赖。一方不对其在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范围以外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11.1.2 对销售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放弃须以书面方式明示做出方可生效,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宽限期或延期优惠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被视作卖方对其在销售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的变更或放弃。一方不予追究另一方在销售合同项下的某一违约行为不构成该方对另一方后续发生的或持续进行的该违约行为进行追究之权利的放弃。一方不予追究另一方在销售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并不解除、免除或损害该方要求另一方严格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权利。

11.1.3 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权力或救济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权力或救济的放弃,双方的某一交易做法亦不应构成任何一方对其权利、权力或救济的放弃。单独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权力或救济,并不妨碍各方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

11.2 非雇佣

本销售通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合同双方间任何形式的合资企业、合伙企业、代理商或雇佣关系的创造、建立或使其生效。

11.3 独立性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各方均作为独立缔约方单独行事,并且任何一方没有权利直接或间接约束其他方或代表其他方行事。

11.4 可分割性

11.4.1 销售合同所有条款之间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条款的无效。

11.4.2 销售合同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损害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

11.5 控制权变更

买方承诺不存在影响销售合同效力或者具有变更或修改销售合同条款性质的任何已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组织结构变更、控制权变更或管理层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控股权变动、私有化或类似程序)。

11.6 不可抗力

11.6.1 “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可控范围的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闪电、洪水、爆炸、暴风雨、不利天气、山崩滑坡以及其他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航行事故或海难;船只毁损;罢工、申诉、劳工运动或停工(无论该等劳资纠纷能否通过接受劳方要求得以解决);系泊设施、码头、港口、 铁路或其他海运及交通设施的事故、关闭或限制使用;工厂、车站、机器或其他设备的停产或故障;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布)、内乱、禁运、封锁、恐怖袭击、蓄意破坏或其他公敌行为;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政府部门命令、要求或指令的善意遵守;削减、干预、当事方无法控制的未能或终止供应;或其他当事方无法控制、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事件或原因(无论是否与上述列举事项相似,无论是否能够预见)。其中,一方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履行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义务不构成不可抗力。

11.6.2 若任何一方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因不可抗力受到阻止、妨碍或延迟,则该方应在获悉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立即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于可行的范围内,在该通知中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预计不可抗力持续的期间以及受影响的标的商品的数量。

11.6.3 不可抗力通知发出后,若不可抗力处于持续状态,且销售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受到阻止、妨碍或延迟,则各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且受影响方可暂停履行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中止期间,另一方可在商业上合理的范围内暂停履行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1.6.4 受影响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避免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立即通知另一方。若出现不可抗力中止,受影响义务的履行时间和销售合同的合同期间应根据不可抗力中止期间相应推迟和延长。

11.6.5 若不可抗力中止期间大于或等于3个月(自不可抗力通知发出时起算),且不可抗力处于持续状态,任何一方均有权自行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销售合同,或者在销售合同涉及多次交付的情况下,终止受影响批次的交付。

11.7 法律适用

销售通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11.8 争议解决

11.8.1 由销售合同引起或与销售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销售合同的生效、效力或终止的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SHIAC的仲裁规则应视为本款的组成部分。

11.8.2 仲裁庭应由三名具备贸易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由买方、卖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由双方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十五日内共同协商选定。如果双方无法共同协商选定,SHIAC仲裁委员会主任将从《SHIAC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位仲裁员。该第三位仲裁员将为双方担任首席仲裁员。

11.8.3 仲裁语言应始终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1.8.4 不限于前述之约定,卖方有权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寻求对买方采取临时救济或保全措施,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卖方采取上述措施不排除其在其他法院(同时或单独)进行法律程序。

11.9 制裁

11.9.1 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在销售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均应当遵守可适用的制裁规定和/或可适用的法律,且不应当为该等制裁规定和/或法律所禁止。如果在销售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法律改变或恢复、新法生效、任何制裁条款或其他交易限制措施被实施或被进一步解释,或出现任何其他涉及制裁措施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将实质地:(a)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卖方在本销售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履行本销售合同所需的交付货物、接收任何款项、或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进行投保或运输);或(b)影响从本销售合同项下预期产地出口或影响从本销售合同项下预期目的地进口;则尽管本销售合同项下存在其他不一致的任何约定或条款,卖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买方的方式,终止本销售合同,且双方同意双方不应就该等终止向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但终止前一方已经取得的权利和救济应除外。

11.9.2 前述“制裁规定”是指国家、政府、政府间机构组织、或其他相关有权作出制裁措施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欧盟或其他对卖方享有管辖权的主体强制实行的制裁规定,包括可适用范围内的美国的制裁规定)不时地强制规定、设立、制定或执行的经济或金融制裁措施、贸易禁运和/或与之类似或同等的限制措施。

11.10 反贿赂与反腐败

卖方与买方分别向对方作出如下保证与承诺:

11.10.1 已经通过实施充分的内部程序,以确保其绝不以引诱或利诱任何个人在其工作过程中从事不当行为和/或任何实体在其商业活动中从事不当行为为目的而同意赠与或提供任何金钱利益和/或其他利益(以下称“反腐败措施”);且

11.10.2 就本销售合同的履行,其从未批准亦绝不会批准任何违反前述反腐败措施向任何政府工作人员、行政公职人员、政党、政党官员、候选人、其他公职或非公职个人和/或实体提供任何金钱利益和/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11.10.3 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保证与承诺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立即终止本销售合同,并应以此作为对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的唯一救济措施。